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壹百三十條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壹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壹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壹百三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