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三個以上合夥人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五個以上股東出資發起。
(2)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壹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的名稱、商標名稱、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或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名稱不得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律師事務所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三)有合夥協議或者章程。
(4)合夥人或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工作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申請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