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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東西方法律制度的異同。

1與* * * *的相似之處:反映了奴隸主階級和集團的利益和訴求;法律壓制的邊緣指向了廣大的奴隸;他們都調整自由民之間的關系,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法律早期是等級制的,原始社會的參與,適用範圍比較窄。

2.區別:在古代東方,由於土地公有制的長期保留和原始社會的殘余,法律的發展非常緩慢、簡單、粗糙;古希臘羅馬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法律發展非常迅速,達到了比較完善的水平。

在古代東方,法律為君主專制服務,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在西方,大多數奴隸制國家采取民主或貴族的形式,所以法律更民主。尤其是雅典,其民主政治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

擴展數據:

1.在古代東方,立法權多由君主掌握;而在西方,法律的來源是分散的,例如雅典和羅馬共和國時期,有執政官和治安官的通知,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和法學家的著作。

2.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政先,禮為政之本”,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壹般是“霸王雜兵”。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主導政治思想,並逐漸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

3.在古代東方的方法中,宗教是非常強大的。不僅印度法和希伯來法是法律與宗教融合的體系,而且埃及、巴比倫等世俗國家都宣稱法律是上帝賜予的,是上帝意誌的體現。在西方、希臘和羅馬的法律中,宗教的影響基本消除,成為壹個獨立的領域。

百度百科-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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