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對其子女的責任如下: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責任;
(三)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在做出與被監護人利益相關的決定時,應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二、父母的基本義務是什麽?
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2.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3.負責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止其權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