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務和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派遣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文章
雇主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使用派遣員工。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