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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的異同

相似之處:有相應的標準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條款由雙方自由協商,國家很少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差異:

首先,參考不同的

1.班輪運輸: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托運人將壹定數量的貨物委托給作為承運人的船公司,船公司沿固定航線停靠固定港口,有固定的船期和固定的運價。

2.租船運輸:船東和租船人通過協商,將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賃給租船人,並根據租船合同安排貨物運輸方式。

第二,特點不同

1.班輪運輸:多用於運輸量小、價格高、中轉港分散的貨物,是海運和海上貨物運輸中應用最廣泛的方式。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貨物後簽發提單,這是班輪運輸合同的形式和證據。

2.包機運輸:包機運輸的運營安排取決於合同,沒有固定的航線,沒有船期;租船運輸適合散貨運輸;租金或運費根據租船市場而變化;貨物裝卸費的分攤應按租船合同的規定進行。

第三,承運人承擔不同的責任

1.班輪運輸:班輪運價包含裝卸費,即承運人負責裝卸貨物,支持方不計算滯期費和快遞費,也不約定裝卸時間。承運人從貨物裝船時起至貨物卸船時止對貨物負責,即“軌到軌”或“釘到釘”。

2.租船運輸:與船舶營運有關的費用取決於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東和租船人共同承擔,並在合同條款中規定。比如FIO的意思是租船人負責手續費,如果寫的是Liner Term,就是船東負責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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