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搶奪毒品的,不論犯罪數額大小,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定罪量刑。理由是毒品是違禁品,不允許交易。南寧會議紀要中“參照當地非法交易價格認定盜竊毒品”的規定,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八項“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的規定相矛盾。但由於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都屬於侵犯財產型犯罪,所以數額是量刑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可以適當參考當地違法藥品交易價格計算數額,並作為確定處罰的重要依據。但需要註意的是,在法律文書的表述中,盜竊、搶奪毒品的,可以表述為“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巨大”、“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對於毒品搶劫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建議量刑在10年以上;但無論是盜竊罪、搶劫罪還是搶奪毒品罪,都不宜在法律文書中直接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要註意,違法藥品交易價格往往是壹個不確定的價格,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往往會有不同的違法藥品交易價格。因此,在以毒品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處罰時,尤其是在此基礎上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壹定要非常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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