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式規則
禮治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以禮治國的思想和理論。“禮治”對應“法治”。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對同事的禮是分不開的。子曰:“人不仁乎?”他主張德治,即德治以德,德治以禮,打破了“禮不能超庶人”的限制。
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隸社會的禮制逐漸被廢除。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把禮作為“妥協之心”,成為人類的美德之壹。荀子比孟子更重視“禮”,他寫了《論禮》,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
他說:“業主們...地位平等,年齡不同,財富不同。”他認為,禮使社會中的人在封建等級制度中有了適當的地位,如貴族、長幼、富貴等等。“故人無禮則不生,無禮則壹事無成,國無禮則不安生。”
知識擴展:
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醫生,這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征。“禮遇不亞於庶人”主要是指禮遇授予各級貴族的世襲特權,平民和奴隸是享受不到的。平民和奴隸沒有權利,但必須承擔儀式強加的各種義務。“刑不上大夫”主要是指刑罰的尖銳性不是針對大夫之上的貴族,而是針對勞動人民。
這種禮刑之分,充分說明西周實行的是壹種開放的、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享有特權的奴隸制法。西周的“等級制度”首先表現在剝削者和勞動人民的區別上,而且是固定的,絕對不允許跨越的:貴人總貴,低賤人總賤,君子管事小人管事。
在貴族內部,也因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所以在西周的“禮治”下,等級制度非常嚴格。“天有十日,人有十日”;“名不同,位不同,禮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