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超限運輸車輛管理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1)兩軸貨車總質量超過18000kg;
(2)三軸貨車要求貨物總重量大於25000kg;;
(3)貨物總重量超過31000kg的四軸貨車;
(4)五軸列車總重量大於43000千克;
(5)六軸及以上車輛貨物總重量超過49000千克。
擴展數據:
懲罰標準
第壹,在超重重量的認定上,要和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門協商,以gb1589確定的最高質量限值作為認定標準。
第二,繼續使用車高4米的標準來確定超限尺寸。根據gb1589,車長調整為18.1m,車寬調整為2.55m。
超過限額的,根據超過限額的程度,分別處以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的罰款;超過限額的,按照每1000公斤500元的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於《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管理規定》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