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沿襲了商周時期的諸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削膝、削足、掠宮、割腰、斬首、棄城、刺死、坑死、鑿死、威脅、炒鍋、裂車、夷族。當時的中原古人比較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結構,不具備法治基礎。
秦國推崇韓非的法治,導致犯罪的人增多。面對種種酷刑,人們怨聲載道,這也是加劇秦朝滅亡的另壹個重要原因。
治理壹個大國,需要全國上下壹致的、比較完備的法制。出土的雲夢秦簡提供了從秦孝公到秦始皇相繼修訂的秦律的壹些內容,包括刑法的法律和解釋、眾多的其他法律、案例和關於監獄管理的法律文件(見雲夢秦律)。
擴展數據:
秦朝的各種制度很大程度上來源於秦國發展中所建立的制度,秦朝法制的很多內容也來源於商鞅變法後所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的法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包括商鞅變法到統壹。
在這壹階段,秦法律體系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已經形成;第二階段是從秦朝統壹到滅亡。秦始皇統壹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廣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律體系統壹到秦國的法律體系中。
與此同時,頒布了壹系列新的法令,如關於皇帝稱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謚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壹軌道、文字和度量衡的法令、關於焚燒詩書的法令等。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秦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