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八點實施鄉風文明培育行動。弘揚崇德向善、扶危濟困、助殘助殘等傳統美德,培育淳樸民風。開展良好家風建設,傳承傳播優秀家訓。全面推行移風易俗,整治農村大辦婚喪嫁娶、彩禮過高、鋪張浪費、厚葬薄養等陋習。革除喪葬陋習,樹立新的喪葬風尚,弘揚與保護耕地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的喪葬習俗。加強村規民約建設,強化黨組織的領導和控制,實現村規民約全覆蓋。依靠群眾因地制宜制定村規民約,倡導將新喜事、簡樸喪事、孝道、尊老愛幼、扶殘助殘、和諧和睦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範和完善村規民約,確保制定過程和規定合法合規,防止壹部分人侵害另壹部分人的權益。建立健全村規民約的監督和獎懲機制,註重運用輿論和道德力量推動村規民約的有效實施,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自治組織對違反村規民約者進行勸導和約束。發揮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的作用。鼓勵對農村黨員幹部行使公權力的地方人士,建立婚喪嫁娶報告制度,加強紀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