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
壟斷協議的分類
壟斷協議主要包括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橫向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協議是指同壹行業中處於不同經濟水平、無直接競爭關系但有買賣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壹致行動,實施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生產、排擠其他競爭者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