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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法律主觀性:

《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在距離故障車輛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車上人員應當迅速移至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並迅速報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牽引牽引。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如難以移動,應連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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