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
壹是小型、微型客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第三,增加機動車內飾。
這三種情況都是允許的。此外,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觀及相關技術數據,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非法改裝機動車的相關規定
1.《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變更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者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架、變速系統、轉向系統、輪胎輪轂、燈具、彩色塗裝、外觀結構,以及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機動車技術數據,均屬於改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