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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戰工作條例》規定了十個工作範圍。

《統戰工作條例》規定,統戰工作的範圍是:

(壹)民主黨派成員;

(二)無黨派人士;

(3)黨外知識分子;

(4)少數民族;

(五)宗教人士;

(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7)新的社會階層;

(八)海外留學人員和歸國留學生;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十)臺灣省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十壹)華僑、歸僑、僑眷;

(十二)其他需要聯系和團結的人員。

統壹戰線做黨外人士的工作,重點是他們中的代表。

第六條加強黨對統壹戰線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保證黨在統壹戰線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統壹戰線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

構建黨委統壹領導、統戰部牽頭協調、各負其責的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七條黨中央設立統壹戰線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統戰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對學習貫徹黨中央關於統戰工作的重大理論方針政策和有關統戰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部署、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統壹戰線的重大問題,向黨中央提出建議。

中央統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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