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和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屬於公開間接發行股票。
這種發行方式發行範圍廣,標的多,容易足額籌集資本;股票流動性強,流動性好;公開發行股票也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擴大其影響力。然而,這種分配方法也存在壹些缺點,主要是程序復雜和分配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非公開發行股票,只直接向少數特定對象發行,因此不需要通過中介機構承銷。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不公開的方式發起設立和發行新股,即屬於私募直接發行股票。這種配送方式靈活性大,配送成本低;但發行範圍小,股票流動性差。
擴展數據
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1)新公司成立並首次發行股票;?
(二)已設立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兩者在發布步驟和方法上是不同的。
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壹系列程序。即公司章程由發起人起草,經律師、會計師審核,在報紙上刊登,經審查合格後,報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登記證書,才允許向社會發行。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和定向發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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