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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65438+2月31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前進行兵役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死亡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由此看來,六歲是壹個人開始行使義務教育權的法定起點。
此外,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必須由負責其管理和保護的人帶領。”相應地,六歲以下的兒童不能獨自在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