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
第十壹條。學習傳統醫學三年或者經過多年醫學技能實踐取得專門知識的,經考核合格,並經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壹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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