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單是集中托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合同雙方分別是貨物甲、乙和集中托運人。
作為航空運輸公司與集中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主航空運單涉及集中托運人和航空運輸公司。貨主和空運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
2、角色不同
主運單的作用是通知航空公司有關貨物的數據,貨物的數量、重量和體積。以及相關收貨人和發貨人以及要運送的目的地的信息。
分運單的作用是讓發貨人知道安排相關貨物的航空公司和預訂的航班公司,並將收到貨物的相關重量和體積數據通知貨代,以便向發貨人收取相關運費。
擴展數據
根據《華沙公約》第七條第壹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壹式三份。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視為代表托運人填寫。該條款在其他法律體系中的立法取向也與《華沙公約》相壹致。
可見,填寫航空貨運單的義務人是托運人,托運人應對自己提供的貨物信息負責。而且退壹步說,即使托運人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填寫,航空承運人也有權代托運人填寫,無需其他證據。
這裏的“填寫”實際上是壹種代理關系,托運人作為委托人,仍然要對填寫的內容依法負責。因此,筆者提醒,這裏的法律規定是有利於承運人的,所以托運人準確合理地填寫運費單,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