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相對穩定的商品供應,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與作業相適應的工具、設備和場所,起重機械應有技術檢驗合格證;
(三)有組織機構、營業場所、業務章程和安全、質量、配送等管理制度;
(四)有不少於500元的自有流動資金,並具有經營意外事故賠償能力;
(五)有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並持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個人,應當符合上述第(壹)、(二)項條件並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繳納不低於500元的就業保證金。第六條申請辦理業務的單位(含私營企業)或個人應提交以下附件:
(壹)企業法人或負責人須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任命書和委托書),個體(私營)須持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營業場所和設施的使用證明;
(三)註冊資本來源證明;
(四)員工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