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回顧建國以來人口政策的演變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鼓勵生育政策階段:1949-1953,恢復勞動力,鼓勵生育。2.政策變動醞釀階段:1954-1959:政策變動醞釀中,上層思想反復。3.生育限制政策階段:1960-1970:實行了生育限制政策,但沒有完全執行;1971-1979:全面落實“晚、稀、少”政策;1980-1984:生育政策收緊,“獨生子女”政策全面實施;1984-1991年:農村實行“壹孩半”政策,城市延續“壹孩半”政策;1991-2014: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穩定性。4.逐步放開生育階段:2014-2021年:人口政策調整,實施“單獨二孩”人口政策,主要是我國人口老齡化嚴重;2021年6月,全面放開三孩政策。
法律依據: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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