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合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的融資性擔保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頒發、換發、撤銷和註銷。《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壹個編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的簡稱,其他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壹編制,實行終身編號制度。
擴展數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自收到相關文件、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歸還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收繳。
2.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或註銷時,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
3.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的相關信息。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普惠金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