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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的認定範圍是什麽?法律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法第184條規定“因見義勇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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