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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犯罪構成模式的選擇與四要件構成理論的完善

論我國犯罪構成模式的選擇與四要件說的完善: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情節明顯。

首先,犯罪的四個要素如下

(壹)客觀要件是受刑法保護、受犯罪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2)客觀要件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3)主體要件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單位;

(4)主觀要件,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及其結果,包括故意或過失。

第二,新“構成要件”具體要件的完善

需要強調的是,在構建新的犯罪構成模式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開放性原則,積極吸收三層模式的先進成果。除了客體和主體的基本要素外,特別需要在以下兩個要素中吸收德日刑法三層模式中的先進要素:

(1)客觀要素的部分完善

第壹因果理論的完善。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在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上存在缺陷,將因果關系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的研究方法也存在重大缺陷。因果、必然和偶然是辯證法的兩個基本範疇。用壹對範疇來解釋另壹對範疇,不僅理論上不明確,也沒有司法適用性。應引入德國和日本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其次,介紹客觀歸責理論。

(2)主觀要件的局部完善

壹是借鑒德日刑法理論中允許的危險、危險分配、信賴原則等理論,適當限制過失的處罰範圍。其次,借鑒德日刑法理論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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