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權平等。主權是壹個國家擁有的最高國內獨立權力。主權平等原則是主權原則的自然延伸,主權原則實際上是主權平等原則,也是創建聯合國的基石。《聯合國憲章》中關於主權平等的表述:法律上各國壹律平等;國家在國內擁有最高權力;壹個國家的人格、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應該得到尊重;壹個國家必須忠實地履行它的國際義務。
(2)不使用武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聯合國憲章》規定,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不得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壹旦出現,就是對主權的不尊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有四種傳統方法:談判、調停、調解和仲裁。前三個是關於外交手段或政治解決。最後壹種是法律方法,即司法解決。但司法解決也需要當事國同意和外交途徑。
(3)不幹涉任何國家的內政。這壹規定仍然是主權原則的自然延伸,即聯合國雖然是權威性的世界組織,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但無權幹涉會員國的內政。這是不幹涉原則既然聯合國無權幹涉會員國的內政,會員國當然也不可能幹涉彼此的內政,這是主權平等原則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