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路超限運輸車輛的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超限運輸的車輛在道路運輸貨物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貨物離地面總高度超過4米;
(二)貨物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貨物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的雙軸貨車;
(五)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的三軸卡車;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的三軸汽車列車;
(6)總質量超過365,438+0,000千克的四軸卡車;四軸汽車列車,總貨物質量超過36000公斤;
(七)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的五軸汽車列車;
(八)六軸和六軸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拖拉機傳動軸為單軸,貨物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確定前款規定的資格標準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兩軸組按兩軸計算,三軸組按三軸計算;
(2)除驅動橋外,兩軸組、三軸組和半掛車、全掛車車軸兩側的輪胎按雙輪胎計算。各車軸兩側輪胎為單輪胎的,除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加寬輪胎外,限行標準減少3000公斤;
(3)車輛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每個車軸的最大允許軸重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5)符合《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GB1589)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要求的冷藏車、汽車列車、空氣懸掛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輛,不視為超限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