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家庭教育的政府部門和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和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確定。
同時,《家庭教育促進法》也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應當協調社會資源,共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日常事務;教育、民政、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全社會要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壹條為了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以促進其全面健康成長。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