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的運輸並承擔責任(其出具貨運單據,使用自己的運輸,或者委托他人完成貨物的運輸並收取運費)。作為承運人,不直接負責完成貨物的運輸(不直接負責他人出具貨運單據、使用掌握的運輸工具、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委托他人完成貨物的運輸)。
貨運代理人根據與委托方簽訂的協議或合同的規定,或根據委托方的指示進行經營活動時,應以通常的責任,特別是在授權範圍內,完成這壹委托。
如實報告所有重要事項。在委托業務中向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資料必須真實。如因隱瞞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實而造成任何損失,委托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償並解除代理合同或協議。負有保密義務。貨代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同時,該代理權不得轉讓給他人。
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壹般條款小組規定的賠償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責任原則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並能證明該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貨運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應當向貨運代理人提出索賠。壹般來說,索賠通知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後的幾天,否則,他將被視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
第二,責任限制
從現有的國際公約來看,有的采用單標準賠償方式,有的采用雙標準賠償方式,對國際貨代的賠償方式也應該如此,但實際做法不同,差異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