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的條件:收養人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無犯罪記錄;至少30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收養異性子女的,從被收養人的年齡算起,必須是四十歲以上。材料包括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9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