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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的概念在立法中沒有明確界定。廣義的技術偵查措施是指運用現代科學知識/方法/技術的各種偵查手段;狹義的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中使用的壹些特殊偵查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壹百五十壹條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壹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采取。

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犯罪,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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