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舟比賽主要分為出發、中途和終點,每個部分都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啟航
比賽前五分鐘,龍舟進入航道。如果賽前2分鐘龍舟還沒有進入航道,將被警告壹次;開航前,龍舟前端(龍頭)必須穩定在出發航線上,不服從指揮或故意拖延時間者,警告壹次;當“準備好”的命令發出時,劃手將槳擡離水面;下達命令(發令槍響)後,劃手可以入水劃槳;在下令開槍前劃入水中被發現違反了航行規則,並被警告過壹次。連續兩次被龍舟犯規或第三次被判犯規(無論龍舟被搶了多少次)的隊伍將被取消比賽資格。根據比賽規則,每組總出航次數為3次。
在途中
賽龍舟時,各龍舟必須在指定的航道內劃水,幹擾、妨礙其他龍舟,鑼鼓手參與劃水,以及其他不道德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暫停比賽、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目的地
龍舟劃向終點時,必須到達本航道內龍舟(龍頭)前方的終點(不含龍須、龍角),經裁判核對確認無誤後,比賽成績方為有效。如有隊員在比賽過程中落水,且不在龍舟上,比賽結果無效。賽事中龍舟不按規定通道通過終點線,途中更換選手或器材短缺,賽事成績未經裁判核對,可能導致賽事成績無效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