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法律第壹個特征是“重實體、輕程序”,第二個特征是是非邏輯性,第三個特征是“重人情”。
中國古代,無論儒家、法家都認為法律不過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執法應該是以能夠立刻實現社會穩定的終極目標為最好。為了實現穩定社會秩序的終極目的,可以采用各種手段。所體現的就是重視結果、強調結論、崇尚直覺、重於實踐。同時,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不會想到法律上的救濟與行政上的救濟的區別,為了達到救世的目的,往往從情的角度出發,直接將審判活動當作社會救濟的手段。因此,便形成上述3大特征。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影響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其特質,並對傳統文化、對我國古代文明具有推動和保障作用。古代法律立足於農業自然經濟社會,受宗法制度影響形成的等級特權制度,適應古代社會的發展
中國古代法律將人們在生產中積累的有益經驗加以條理化,賦予以國家強制力在社會相關領域加以推廣,推動了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發展。同時,貫穿人本精神和倫理道德,維護家庭關系,促進鄰裏和睦和民族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