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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貿代理制有哪些規定?

我國外貿代理制的規定:《外貿代理制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委托人)需要進口或者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該商品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受托人)辦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暫行規定。第三條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委托協議。委托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委托協議是劃分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第五條。委托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委托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名稱、範圍、內容、價格幅度、支付方式、幣種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條件;(2)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範圍;(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費用;(四)傭金和其他經濟利益分享的規定;(五)爭議的解決;(六)委托協議期限;(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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