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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民樂為什麽沒有法(4)和(5)?

有這兩個音,但是沒那麽常用。中國和古希臘是最早研究十二律(八度壹周,分為十二個半音)的文明,中國的“三分得失法”和現在的五度律壹樣。最早記錄法制的文獻是《管子》,它從絕對音高(音名)上給十二法的每壹個音命名,即:湟中-大路-臺群-甲中-古曦-中路-子彬-林忠-壹澤-路楠-無射-鐘穎。以相對音高命名(點名),也叫公、上、交、正、於,來源於三分法的前五音。因其符合五度關系,且無二度、四度等不和諧音程,音響效果愉悅平和,在中國傳統音樂中應用廣泛。高於基本音高的半音叫“清”,低半音叫“變”,低全音叫“躍”。這些古名充分說明中國的音樂體系包含了十二律中的所有音,包括4和7。在實際應用中,這些聲音是後來才出現的。根據文獻記載,常用的涉及變調的中國七聲有三種:音階:公、上、角、清角、正、於、變公(1234567,即大調音階)。雅樂音階:宮、商、角、屈折、征、羽、屈折(123#4567,即呂底亞音階)。樂言量表:宮、上、角、清角、鄭、於、(123456b7,即混合制量表)。因此,4和7不僅在中國的理論中被命名,在實踐中也被應用。“沒有四聲或七聲”是我們對傳統音樂不太了解的壹種觀點。另外“如果中國的音樂講中庸,是不是說明半音容易表達沖動的感情?”也是壹個偽命題,因為半音離泛音系列很遠,對人耳不和諧。中國的音樂重視公平與和諧,有壹定的政治意義,簡單地把它對應到感情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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