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結構而言,無論是朝代更叠還是社會變革,也無論是分裂還是統壹,高度的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都是主體形態。其核心是地方權力歸於中央,中央權力歸於君主。這壹政治結構的設計師是戰國時代的韓非。
韓非認為,國家權力運行與管理的實現,應當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這裏所說的“聖人”就是君主。中央對於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指揮自如;君主對於全國,則是“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
以對地方與人口的管理為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根深蒂固,中央王朝通過全國劃壹的戶籍管理、土地賦稅管理以及嚴格的上計制度,將所有的土地與人口都納於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少自主權與支配權,實際上只是中央王朝的派出代理機構。
宋朝以後,州縣長官都改作“知州”與“知縣”。“知”就是代理、兼任,這些人的正式職務都是中央官員,是以中央官員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壹個職務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評事”兼“知建昌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