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至上的自由主義傳統。用《獨立宣言》的話說,就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了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留這種權利,人們在其中建立了政府。”所以,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護公民的權利,權利約束權力,這是自然的道理。
經驗認識論。“上帝創造了萬物,每壹個都在適當的時候變得美麗,並將永生安置在世人的心中。然而,人們無法理解上帝從頭到尾都做了些什麽。”(傳道書3: 11)從亞裏士多德到洛克,甚至現在的古典科學哲學都認為,人只能通過有限的感知和經驗來認識世界。既然人的知識是有限的,又怎麽能斷然判斷別人的知識是錯的呢?人民組成的政府也是如此。因此,政府只能在多數人認可的有限範圍內行事。
天生邪惡的人性觀。“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人很容易被權力誘惑,犯各種錯誤,所以權力必須受到約束。除了限權,還需要放權。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被委托給這三個機構行使,相互制約。
在上述觀念的支撐下,以及自古希臘以來盛行於西方的商業文明和法律傳統,為其提供了物質基礎和制度借鑒。西方法治思想逐漸發生並發展壯大,最終通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等運動傳播到整個西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