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教師在這個課程中是起到主要的引導作用,教學設計也是由教師來進行設計,教學的過程都由教師來進行掌控。教師、學校、同學對學生的評價最終要通過學生的自我評價起作用。
以往的學習評價,教師往往充當學生發展和學習狀況的裁判員或者“法官”,教師評價的結果具有絕對的權威性。所以教師的設計都是以學生為主體,所以教師也是客體。
擴展資料:
教師和學生是不同客體的“認知”主體,即教學過程中的教師和學生。
評價是促進學生、教師和學校發展的手段,這就決定了學生既是評價對象又是評價主體。
在評價過程中,學生應該是壹系列評價的積極參與者,而不是壹系列考試的被動參與者。教師、學校和學生對學生的評價最終通過學生的自我評價發揮作用。在以往的學習評價中,教師往往是學生發展和學習狀況的裁判或“裁判”,教師評價的結果具有絕對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