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績效工資的構成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制度後,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保留工資和績效工資;原薪酬結構中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原薪酬結構中的統壹補貼、績效補貼、臨時補貼部分並入績效工資。績效考核實施後,績效工資分為基本績效工資和激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2)批準的績效工資總額
績效工資總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上壹年度幹部職工基本工資65438+2月和標準補貼水平每年核定壹次。
績效工資分為兩部分:基本績效工資和激勵性績效工資。其中,基本績效工資占70%;激勵性績效工資占30%。
(三)基本績效工資的考核和分配
基本績效工資按月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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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個人賬戶。
(四)激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和分配
激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完成任務的業績和貢獻。績效考核結果是幹部職工考核周期獎勵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幹部職工激勵性績效工資=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績效考核得分之和×幹部職工個人績效考核得分(不稱職人員的績效考核結果不計入績效工資分配時本單位績效考核總分)。
(五)績效工資
激勵性績效工資發放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上報縣人社局,經人社局審核後,辦理激勵性績效工資審批手續。
六、考核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年度不得享受激勵性績效工資:
(1)違反職業道德,考試不及格。
(2)績效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3)本年度曠工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事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