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章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三節操作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經生產許可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租賃期間的管理和維護義務由特種設備租賃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