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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職權

該單位的職權包括司法權、司法解釋權、司法建議權、司法決定權、司法審查權、指導權和司法行政權。

1.根據艾奇的調查,司法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來懲罰犯罪,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2.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有權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令進行解釋。

3.司法建議權:人民法院發現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相應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4.司法決定權:人民法院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對壹些程序性或實體性問題作出決定。

5.司法審查權: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行為(法律、法令、行政行為等)的合法性。)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它可以被宣布無效或撤銷。

6.指導權: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權力,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7.司法行政權: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中行使職權,但權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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