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攝影、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特殊技術手段。廣義的技術偵察措施還包括:無線電偵察、空中偵察、衛星偵察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技術偵查的適用範圍是下列情形:
1.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擴展數據
公安技術偵查的重要作用
技術偵查作為壹種重要的、新興的查明犯罪事實的刑事偵查手段,在各國的實踐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運用。與傳統偵查手段相比,技術偵查具有秘密性、前瞻性和高科技性。
隨著當今社會犯罪形式的日益多樣化,傳統的偵查手段有些力不從心,技術偵查的優勢更加明顯。同時,由於其高度的保密性,技術偵查措施不可避免地與公民的隱私權發生沖突。
技術調查的有效期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