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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古典的自然法學?

古典法學派是指17—19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所產生的壹種世俗的自然法學,它是批判中世紀神學的自然法學的基礎上產生的,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產物和尖銳武器。他們的代表人及其著作有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政府論》、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以及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壹時期的自然法學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1、以人作為研究的出發點,以人的理性作為

法律

的基礎和衡量的主要標準;2,強調個人的權利,提出天賦人權的理論;3,對自然法內容作了詳細的論述;4,把自然法思想與社會契約結合起來等等;

但是19世界末20世紀初,西方壹些法學家又開始重視和研究自然法觀念,自然法理論在冷遇了半個世界後又復活了,即為新自然法學,這壹時期的代表人及其著作有法國人雅克·馬裏坦的《人和國家》、英國人約翰·菲尼斯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美國人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以及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這個時期的新自然法學有以下幾個特點:1,對“自然法”概念作了新的詮釋,不再把它理解為與實在法並行的壹種法律,而是更多理解為隱蔽在背後能對成文法實施起指導作用的法;2,改變以前認為的自然法是不可變,現在強調自然法的可變性和相對性;3,吸收和借鑒其他法學流派的觀點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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