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食品指不屬於傳統上被認為是食品原料的、不屬於批準使用的新資源食品的、不屬於衛生部公布的食藥兩用或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物質的,也未列入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及衛生部食品添加劑公告、營養強化劑品種(《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及衛生部食品添加劑公告)的及其他我國法律法規允許使用物質之外的物質。
例如用工業石蠟為大米拋光:石蠟含有致癌物質,工業石蠟是被嚴禁用於食品的,只有經過復雜的脫毒後才能食用。使用甲醛用於食物防腐劑也較為常見,作為國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甲醛經常被用於發制海參、魷魚等幹水產品,也有人用於制作血豆腐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百度百科-非食用物質
中國經濟網-解讀市場上常見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