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概念房屋租賃是房地產市場中壹種重要的交易形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以口頭或訂閱局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與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但旅館業的客戶出租和房屋場經營中的櫃臺出租不屬於房屋租賃範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第42號令)(以下簡稱《租賃管理辦法》)對此概念作了細化,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即這幾種行為也應按照房屋租賃關系進行管理。
房屋租賃的分類按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房屋租賃分為公有房屋的租賃和私有房屋的租貿。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國家,但在租賃關系中,國家並不作為民事法律主體出 現,而是采取授權的方式,由授權的單位具體管理。按照目前我國的管理體制,直管公房壹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直 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自管公房由國家授權的單位管理。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指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個人。對於 持有***有權證書的私房主,只能稱為***有權人,***有權人必須在所有***有權人同意後方可將房屋出租。
按房屋的使用用途,房屋租賃分為住宅用房的租賃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其中,非住宅用房的租賃包括辦公用房和生產經營用房的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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