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又稱行政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時應當承擔的職責和職能。政府職能反映了公共行政的基本內容和活動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質表現。政府職能特點:(1)公共性。政府職能涉及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為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提供普遍、公平、優質的公共服務。(2)合法性。政府職能的合法性是指政府的壹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壹個國家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依。(3)可執行性。政府作為貫徹和執行國家意誌的機關,其職能顯然是行政性的。(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是指以國家強制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妨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5)動態。政府的職能是不斷變化的,這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動態關系、政府與社會的權力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關系的演變。(6)擴展性。政府職能的擴展是指隨著現代社會公共事務和公共問題的日益增多和復雜化,以及公眾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和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到社會的各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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