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協議壹旦在法律上成立,首先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喪失了就具體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並據此承擔將爭議提交給按照協議確定的範圍和地點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並服從仲裁裁決的義務,除非當事人達成另壹項協議變更原仲裁協議。2.對仲裁機構的效力:仲裁機構的仲裁權來源於當事人的授權,當事人簽訂了有效的仲裁協議,即特定糾紛的仲裁權已授予特定的仲裁機構。3.對法院的效力: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向法院生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即任何壹方不得隨意撤銷已經成立的中文協議,不得就有關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協議,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糾紛。4.賦予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機構對爭議作出裁決後,雙方都應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