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公司差旅費報銷的規定
第八條員工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按每日20元計發(營銷人員按每日30元計發),不憑票報銷。對特殊情況需要據實報銷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後不再實行包幹辦法;對於攜帶貴金屬的員工,可按票報銷交通費,並可扣除當天的交通補貼;自帶交通工具的員工不再報銷交通費。已享受當天交通補貼的員工,不再報銷從機場到市區的汽車票。
第十條員工外出參加會議和長期培訓,其住宿費和當地交通費據實報銷,不含夥食補助費,途中按出差規定報銷。會議期間不安排用餐,按出差夥食補助包幹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