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保護範圍方面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傳統民商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依據合同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僅僅局限於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範圍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顯得更加寬廣。
2.從立法目的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利義務和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訂立,是屬於保護在交易過程中屬於弱勢群體消費者壹方的利益而專門制定的法律。而傳統民商法保護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平等、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公平、誠實信用,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3.從法律效力等級方面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殊法,傳統民商法是普通法。當二者發生競合時,對消費者群益的保護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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