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
(2) 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及相關費用,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及相關費用。
(3) 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相互對應。即FCA和FOB壹樣,由買方辦理運輸,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費。CFR和CPT壹樣,由賣方辦理運輸,支付運費,由買方辦理保險,支付保費。CIP和CIF壹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並支付費用。
主要不同在於:
(1)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於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IF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2) 風險的轉移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下,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3) 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都由承運人負責,FOB有時要重新定義裝船費,CFR、CIF有時要重新定義卸貨費。
(4) 獲得的提單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可以轉讓,而海運單、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壹性質。CFR和CIF術語,強調了所交運輸單據應為可轉讓的海運提單,而CPT和CIP則無此要求(即使在海運方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