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航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CCAR-93TM-R2)第86號。
第四十二條尾流間隔的最低標準取決於航空器的類型。本規則中的航空器類型按其最大允許起飛重量分為以下三類:
(1)重型飛機:最大允許起飛重量等於或大於136000千克的飛機;
(2)中型飛機:最大允許起飛重量大於7000千克小於1.36萬千克的飛機;
(三)輕型飛機:最大允許起飛重量7000千克及以下的飛機。
第四十六條航空器起飛、離場或者進近、著陸前後的雷達間隔尾流間隔的最低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前機為重型機器,後機為重型機器時,不小於8公裏;
(二)前機為重型機、後機為中型機時,不小於10公裏;
(3)前機為重型機,後機為輕型機時,應不小於12km;
(四)前機為中型機、後機為重型機時,不小於6公裏;
(五)前機為中型機、後機為中型機時,不小於6公裏;
(六)前機為中型機、後機為輕型機時,不小於10公裏;
(七)前機為輕機、後機為重機時,不小於6公裏;
(八)前機為輕型機、後機為中型機時,不小於6公裏;
(九)前機為輕機、後機為輕機時,不小於6公裏。
前款規定的尾流間隔適用於下列跑道的使用:
(壹)在同壹跑道上,壹架飛機在同壹高度飛行或者在另壹架飛機下方300米以內飛行;
(二)兩架航空器使用同壹跑道或者中心線間隔小於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穿越跑道,壹架飛機在同壹高度或者在另壹架飛機下方300米以內穿越。
至少相隔6公裏,也就是差不多1分鐘。